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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fā)《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來源:新華社責任編輯:于雅倩
2018-11-25 19:07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guī)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村、社區(qū)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shù)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shù)為通過。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jù)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shù)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shù)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并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并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嚴格執(zhí)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zhàn)斗性。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愿服務等。主題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后,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lián)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shù)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范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jù)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xiàn)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于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tài)。對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和出現(xiàn)重大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qū)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xiàn)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建立健全黨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根據(jù)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fā)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當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fā)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黨支部副書記協(xié)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帶頭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在黨員、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

第二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準,按照組織程序,采取多種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優(yōu)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村、社區(qū)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復員退伍軍人、經商務工人員、鄉(xiāng)村教師、鄉(xiāng)村醫(y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干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根據(jù)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yōu)秀干部到村、社區(qū)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指導、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主要承擔建強黨支部、推動中心工作、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符合條件的村、社區(qū)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根據(jù)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干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當注重從業(yè)務骨干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加強黨支部書記后備隊伍建設,注意發(fā)現(xiàn)優(yōu)秀黨員作為黨支部書記后備人才培養(yǎng),建立村、社區(qū)等領域黨支部書記后備人才庫。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干部教育培訓規(guī)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范培訓,地方、行業(yè)、系統(tǒng)一般根據(jù)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意統(tǒng)籌安排,防止頻繁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及黨務工作基本要求,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作風,黨規(guī)黨紀等內容。注重發(fā)揮優(yōu)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六條 注重從優(yōu)秀村、社區(qū)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xiāng)鎮(zhèn)和街道領導干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yè)單位人員。

培養(yǎng)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對優(yōu)秀黨支部書記給予表彰表揚。

第二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監(jiān)督,加強互相監(jiān)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yōu)、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八條 建立持續(xù)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對不適宜擔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對存在換屆選舉拉票賄選、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干擾滲透等問題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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