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范圍執(zhí)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執(zhí)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tǒng)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二條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xiàn)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條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fā)展的實際成效??疾斓胤近h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xù)的經濟發(fā)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yè)、居民收入、科技創(chuàng)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huán)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疾禳h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執(zhí)行政策、營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yè)、奮發(fā)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