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的今天,《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簽署。
如今,45年過去了,這份公約對于禁止和銷毀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擴散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是第一份禁止發(fā)展、生產以及儲存一整類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多邊裁軍條約,于1972年4月10日開放簽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中國于1984年加入該公約。
何為“生物武器”?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稱,是利用細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種毒素和其它生物活性物質來殺傷人、畜和毀壞農作物,以達成戰(zhàn)爭目的的一類武器。它傳染性強,傳播途徑多,殺傷范圍大,作用持續(xù)時間長,且難防難治。因此,制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擴散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zhàn)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主要內容
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fā)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xié)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后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lián)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中國一貫全面、認真履行公約義務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12月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三),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定為犯罪,并予以刑事處罰。
中國不斷加強履約機制建設,建立了由外交部、國防部、農業(yè)部、衛(wèi)生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相關政府主管機構組成的國家履約機制。
中國堅決反對生物武器及其技術的擴散,并不斷加強生物兩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制。2002年12月,中國頒布實施了《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及其管制清單,并于2006年7月修訂了管制清單。
自1988年以來,中國按照公約二審會的決定,逐年按時向聯(lián)合國提交公約建立信任措施宣布材料。
中國還積極參與生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與“澳大利亞集團”等多國出口控制機制保持對話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