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常有這樣的情況,基層的同志到機關辦事,有的機關干部想都不認真想一下就說,“這事得請示領導”。但這一“請示”往往就遙遙無期,不見下文。
遇到不在自己權限范圍內或拿不準的事,主動請示領導,其做法可以理解,也應當肯定。但“請示”之后,有什么樣的結果?能不能辦?該怎么辦?應在一定時間內有回應。不能這邊和顏悅色地表示立刻“請示”,那邊“小鳥一去永不回”。這同不理茬、不辦事有什么區(qū)別?
機關個別同志遇事習慣向上推、往下卸,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不擔當、怕?lián)?。在他們看來,辦事就有風險,如果辦對了還好說,若是辦壞了、辦砸了,自己就要擔責。這樣,有的同志就感到不如找個借口不辦,或推給領導決定,自己落得一身輕。
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機關是聯(lián)系首長和基層的紐帶,機關干部既是首長的助手,更擔負著服務基層的職責。機關干部的職責要求他們必須積極主動地為基層辦實事、解難題。如果不能認清自己的職責,找借口推事拖事,那就是瀆職。如果因為怕?lián)L險,當做主的不做主,一味往上推,那不僅是沒盡職,也給上級領導增添了不應有的負擔。
對此也有機關干部辯解:不是自己不發(fā)揮作用,關鍵是有的領導把辦事權限收得緊,遇事不請示會被怪罪。不否認,有的單位領導處事小心謹慎,希望部屬對重要事情的處理有請示有報告。但出現這種情況,往往也是因為有的辦具體事的同志能力不夠強。如果機關干部深諳政策法規(guī),處理問題都很穩(wěn)妥,領導對他們辦事還是會放心、放手的。因為有的同志做不到這一點,領導不得不為其“把關”。對此,我們一方面不要混淆了“把關”和“攬權”的關系,另一方面要切實提高自己處理問題的能力,努力成為辦事讓領導放心、讓基層官兵滿意的機關干部。
毫無疑問,“請示”只是個別同志“推事”的一種由頭,“工作忙”“缺人手”“條件不具備”“上面卡得嚴”等,都是常見的借口。對此,黨委機關在改進作風過程中應針對這一現象列出問題清單加以整治,決不允許個別人找借口不作為。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湯旺縣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