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斗爭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維護社會政治穩(wěn)定的重要戰(zhàn)線。大量事實表明,隨著我們國家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和國際戰(zhàn)略格局的深刻變化,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從各自國家戰(zhàn)略利益需要出發(fā),不斷加大對我間諜情報活動的力度。國家安全機關偵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表明,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運用人力和技術的各種方法手段,策反發(fā)展人員,刺探竊取國家秘密,開展各種滲透破壞活動,對我國家安全利益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歷史條件下,切實加強反間諜斗爭十分必要。
典型案例一:童某間諜案
2003年,根據(jù)群眾舉報,某市國家安全局將正在某軍工造船廠附近江面觀察、拍攝在建的新型軍艦的童某現(xiàn)場抓獲。據(jù)童某交代,1992年其被境外間諜組織策反后,按照該間諜組織的指令,多次到廣州、湛江等地觀察、拍攝我軍事目標。然后,將觀察到的情況繪制成圖案資料,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給該間諜組織,從中獲取了大量的間諜活動經(jīng)費。最終,童某因間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舉報人對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有重大貢獻,某市國家安全局給予其10000元的獎勵。
根據(jù)《反間諜法》規(guī)定,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2、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xié)助。
3、公民和組織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4、在國家安全機關調(diào)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5、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6、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認。
典型案例二:“力拓”竊密案
2008年,在我國與力拓等公司鐵礦石價格談判關鍵期,該公司胡士泰、劉才魁等人竊取大量涉密文件,相關文件泄漏了我國在進口鐵礦石談判上的基本立場、價格底線和談判策略,對我國家經(jīng)濟安全和利益造成巨大危害。2010年,胡士泰等4人及我鋼企2名人員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被分別判處7-14年不等有期徒刑。
根據(jù)《反間諜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1、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nèi)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diào)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zhí)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泄漏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三:朱某某、郭某妨礙公務案
2014年12月,某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期間,某公司總經(jīng)理朱某某及部門經(jīng)理郭某以各種借口故意阻擾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朱某某還搶奪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的證件并推搡工作人員,郭某則糾集該公司十余名員工與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對抗,僵持時間長達一個多小時。上述二人無視法律,公然聚眾阻擾國家安全機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觸犯了《反間諜法》。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朱某某、郭某處以拘留十五天的行政處罰。
根據(jù)《反間諜法》規(guī)定,下列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
1、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diào)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故意阻擾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zhí)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情節(jié)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泄漏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天津市北辰區(qū)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供稿)